中日长期贸易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6页(409字)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和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为发展两国间长期、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所签订的文件。

它根据两国政府1972年联合声明和贸易协定的精神,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于1978年2月16日在北京签订,有效期为八年(1978-1985)。协议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向日本出口原油和煤炭,日本向中国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筑器材;双方各自出口总金额为100亿美元;为执行本协议和协商有关问题,每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一次定期会晤。

协议签订一年之后,曾进行修订,双方代表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协议有效期延长至1990年,双方各自出口额由原来的100亿美元扩大到200-300亿美元。以后在历年的定期会晤中,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与可能,多次调整和重新确立双方提供商品的数量与金额。在历时13年期满后,该协议又于1990年12月在东京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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