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7页(447字)

中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双方的经济贸易往来和推动双方关系进一步发展而签订的协定。

1978年4月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签订,同年6月生效,有效期为5年。协定共11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缔约双方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双方间的贸易创造有利条件;(2)缔约双方同意在相互贸易关系中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3)中国政府同意对来自共同体国家的进口给予有利的考虑,共同体理事会也同意对来自中国的进口给予程度越来越高的自由化;(4)对于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方同意本着促进贸易往来的精神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5)缔约双方保证将尽可能为各种贸易活动提供便利;(6)建立中国-共同体混合委员会,监督和检查本协定的执行,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发展双方贸易的方法和新的可能性,提出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各种建议。

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6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废除本协定,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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