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9页(728字)

目前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经济政策的最大的特殊经济区域。

根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建立。海南岛面积33920平方公里,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具有特殊的开发和建设优势。经过40多年的建设,海南岛的农业、工业、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都有了较大发展。海南岛辟为经济特区后,实施了一整套全面开放的经济政策,对境内外投资者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制定的具体措施有: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开发海南岛,举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并从简从快办理审批、登记及其他手续;投资者除可以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外,还可以采取购买有价证券、参股经营、承包和租赁等投资经营方式;土地实行优惠的有偿使用政策,允许外商成片承包、综合开发工业区,并设立台湾投资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最长期限为70年;岛内可以设立外资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步放宽外汇管制;海南本省生产的产品一般不受国家配额限制,对岛内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货物的进口及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对岛内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和增殖税,企业的所得税均按15%的税率征收。境外投资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一般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为了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开发海南岛,海南省于1989年制定了《关于鼓励华侨投资的优惠办法》等4项优惠政策。利用特殊的开放政策和特有的开发优势,借鉴世界各类型经济自由区的成功经验,海南特区采取以工业为主导,农业、贸易、旅游业并举的综合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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