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85页(603字)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将货物运到约定的装运港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且把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的船上。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有关费用的负担也相应转移给买方。

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承载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前提是货物已被清楚地分开或被固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按FOB条件成交,卖方需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必要时提交证明货物与合同相符的凭证,卖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

另外,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它运输单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的解释与上述《通则》的解释有较大区别,前者将FOB解释为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并分为6种类型,其中只有第5种属于“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对FOB的解释相近,但仍有两点主要区别。其一是,《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解释,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风险划分的界限在装运港船上,而不是“船舷”。

其二是,卖方本身无义务办理出口手续,只有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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