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5页(774字)

通过信用证建立关系,负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者。

一笔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Accountee)。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2)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指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即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亦即出口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

一般为开证行,或在信用证上指定的另一家银行。(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对信用证承担了确定的承诺,即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指信用证上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银行。上述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开证申请人(进口人)与受益人(出口人)是买卖合同关系;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银行业务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申请书的内容来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均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银行业务上的代理关系,通知行负责传递信用证给受益人,并负责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判定真伪;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完全是独立关系;受益人与议付行是业务关系;保兑行与出口商的关系,是以独立的“本人”的身份,对出口商独立负责。保兑行一经加保,便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