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5页(235字)
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通知行可选择通知或拒绝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如果愿意成为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该信用证,应对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予以检验,以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然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如通知行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应及时告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说明它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表明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