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转让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6页(209字)

应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转让行可以是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或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银行。委托银行办理转让信用证,必须在该银行对转让范围与方式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它无义务办理转让。转让行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等,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转让行在收到该项费用的全部款项以前,转让行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