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0页(685字)
又称担保信用证、保证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些义务的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要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广泛流行于美国和日本。
因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所以美国和日本的银行都以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对备用信用证的定义是:不论其名称和描述如何,备用信用证是一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1)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2)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3)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在国际商会制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首次明确了备用信用证也适用统一惯例。
但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又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有:(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备用信用证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多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销人到期付款等。(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行即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