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拒付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1页(253字)

开证行对所收到的单据决定拒付的主要依据。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以拒绝接受并拒付,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如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在不迟于收到单据后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用电讯或快捷方式向寄单人发出拒受通知,该通知须说明银行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单据是否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已退还寄单人。

如开证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开证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然后,开证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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