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进口监督计划》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9页(760字)
《全面进口监督计划》是非洲、南美洲和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利益,对其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的一种措施。
其具体做法是,由进口国家指定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财政部、外贸部等或联合或单独委托一家或数家跨国公证检验机构负责检验该国的进口货物。自6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同瑞士通用鉴定公司(Socie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SGS)签订有委托检验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SGS负责办理进口国家全部进口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的检验工作,检验后签发清洁报告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s,CRF)作为银行议付和通关进口的凭证,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则签发不可议付报告书(Non-Negotiable Report of Findings)。在此情况下,即使货物已由出口国运抵目的港(地),也必须退运回出口国。CISS业务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1)品质。货证相符,符合合同规格;(2)数量。无短缺。(3)包装唛头。符合当事人双方约定。
(4)监装。
证明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完全、牢靠地装载上船舶或其它运输工具。(5)价格比较。证明货物的价格与国际市价相吻合并与出口国的出口价格相符。
目前中国尚未允许在本国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也未允许外国检验机构来华办理进出口国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因此,SGS或其它外国检验公司遇有签订CISS业务的国家进口中国商品时,一般都与中国检验机构联系协商具体解决办法。凡中国的出口商品输往上述国家或在合同、信用证中规定由SGS或其它外国检验公司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国内有关出口经营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联系办理委托检验出证事宜,否则,银行不予议付,进口国家将不准通关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