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4页(565字)

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98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基本法,它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商检工作的宗旨、任务、管理制度等,是强化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商检法》共六章、32条,包括总则、进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由国家商检机构和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检验,是《商检法》的核心内容。

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则是《商检法》的根本原则。

商检机构既要在进出口环节上把好商品质量检验关,又要对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其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制度,以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则是《商检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商检法》要求商检机构必须认真执法,对于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是否构成犯罪予以恰当的处理,以体现法律的威严,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对外贸易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检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商检工作开始步入法制的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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