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与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5页(677字)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两项业务,买卖合同中的两种条款,两者关系密切。

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的制定,直接影响到索赔的进行。凡检验条款规定关于商品的质量、数(重)量以目的港(地)经卖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时,卖方须承担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前的短量、变质、途耗以及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致使货物受损的责任。对于此种损失,买方拥有向卖方提赔的权利。

属于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责任者除外。

凡按FOB、CFR、CIF、FCA、CPT、CIP等贸易条件(Trade Terms)达成的交易,在多数场合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重)量、包装等的责任均以货物的风险转移点为界,即只承担交货至风险转移点为止时的质量责任,所交货物越过风险转移点后的货损、货差等风险概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重)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现象在交货前就已经存在,而在到货后的复验中始被发现,例如:合同规定出口的色织棉布须经防缩加工,但在复验中发现并未作此处理;又如:到达目的港(地)的货物的包装完好,又未发现箱体被撬窃及反钉现象而箱内货物短少,说明原装缺量,对此,卖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则不受风险转移点划分的约束,买方仍拥有索赔权。

不过,买方对到货的复验与索赔的提出,要受所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的制约,逾期不提赔,等于放弃索赔权;逾期提赔,卖方可拒绝理赔,因索赔权已失效。由于检验与索赔两者关系密切,因而合同中有时把这两项条款合二为一,规定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