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8页(751字)
又称人力不可抗拒。
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得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以改变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上的有关法规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不可抗力事实的客观存在,但它们之中不少没有使用“不可抗力”这一概念。例如:德国法使用“情势变迁”、英国法用“合同落空”、美国法用“前提条件丧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用“障碍”一词等等。它们使用的概念虽然有别,但在理论上所概括的内容却颇多相似之处。上述《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又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的标题是“以前提条件丧失作为理由免责”,指出卖方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免责因素是:(1)必须有意外事故发生;(2)合同履行以没有意外事故发生为前提;(3)该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卖方的履行实际上成为不可能。此时,卖方可以不履行义务,并免除其不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4条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综上所述,国际上的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引起的;(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