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事故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9页(784字)
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几乎都承认不可抗力,但是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也未作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当事人依据任意法原则,一般都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对自身有约束效力的不可抗力事故范围、自订免责条款。如此一来,不可抗力事故的确定,从范围的宽窄到事故的类型,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生产领域到销售过程,涌现出许多被人们称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的因素,呈现出众说纷云、各执其词的局面。但是,纵观各国法律实践,不可抗力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事件:(1)自然界的事件。是指自然力量导致的事件,这通常是指雷电、暴风雨、海啸、地震、泥石流、洪水、干旱、火山爆发等自然事件。(2)政府行动(Act of Government)。
一般是指政府的两种行为而言:①政府命令。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政府当局发布新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致使交易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②战争。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双方各自所属国家之间关系友好,邦交正常;履约时,两国交恶,爆发战争。
出口国政府下令禁止合同货物输往交战国,或进口国禁止从敌对国输入合同货物,致使已签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事件。
如民变、骚乱等。这些事件虽然具有偶然性,但它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控制的事件,都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当事人为逃避履约的责任,往往把一些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因素,如汇率变动、能源危机等也作为不可抗力事故来解释,有意识地扩大免责范围,以减少自己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因此,交易中对不可抗力事故的性质应认真分析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对于一些政治性事件,如暴动、罢工等,可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