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陈述与辩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5页(875字)

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证明和说明,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意见和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的行为。

该项行为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仲裁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重要途径。仲裁陈述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陈述是当事人陈述案情、主张和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的主要形式。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反诉书及其补充材料等均为书面陈述。

这种陈述可以多次提出,时间限制较少;它以书面为载体,一目了然,便于利用;它提供的信息量大,能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见。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都重视利用这种陈述形式,并力争做到陈述准确,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证据齐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口头陈述案情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述、当事人对相互之间询问以及仲裁庭提问的回答。仲裁庭审理开始后,先由申请人将其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仲裁庭陈述,并提出证据予以佐证。

接着,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作口头答辩,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提出意见;若提出反诉时,应陈述反诉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提示证据。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询问时,须经仲裁庭同意;若提问的内容超过案件范围,仲裁庭可以制止;提问内容不恰当的,仲裁庭可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不作回答。仲裁庭提问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地说,当事人的陈述,较多的是谈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不愿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提问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有利于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庭上以口头方式相互对辩,称当庭辩论。辩论的主要内容是案件的法律问题,亦即就法律争执点展开辩论。辩论时应注意突出重点,注意全面,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着重对重大关键性问题进行辩论,但对于对方所提论点应逐一辩驳;提出明确的法律论点,并要有支持论点的依据,以免论点陷于空洞无力,收不到应有的效果;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的关系,在分析法律条文的同时,应阐明其与案件事实有何联系,将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规定联系起来对照说明,做到有的放矢。

上一篇:仲裁审理形式 下一篇:提交仲裁的协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