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始发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4页(222字)

又称重新发盘。

发盘因在其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失效后,如果交易一方或双方仍对原发盘感兴趣,原发盘人即可按原发盘内容向原受盘人重新发盘,此种发盘即为更始发盘。更始发盘的实质是对原发盘有效期的延长。

更始发盘既可由原发盘人主动发出,也可应原受盘人的请求,经原发盘人同意后,再重新发出。

在实际业务中,更始发盘的发盘人为节省时间和费用,通常只在电文中明确表明重新恢复原发盘的意志,而不再列明原发盘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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