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6页(764字)
法律上称作承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其它行为表示同意发盘中的各项条件。接受的方式既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也可通过其它行为来表示。受盘人对发盘保持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但如果缄默或不行动与其它因素结合在一起,例如按交易双方的协议或业已确认的惯例和习惯做法,足以使对方确信缄默或不行动本身即为同意发盘的一种表示,此时,缄默或不行动即构成接受。
依据《公约》的解释,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应具备如下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而不能视作有效的接受。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条件,或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只能视作还盘,而不构成有效接受。
但如果受盘人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或不同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更改为准。(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如发盘未规定时效,则受盘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因国际上对“合理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为避免争议,最好在发盘中明确规定具体时限。
(4)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如发盘中未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对于接受生效的时间,《公约》规定,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发盘中或按照交易双方业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某种行为表示接受,而毋需向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接受于受盘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如未规定时效,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该种行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