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6页(243字)

关于接受的撤回或修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

该《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于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由于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即可撤回或修改。如果接受通知已送达发盘人,就不得撤回或修改其内容,因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回或修改接受,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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