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易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8页(738字)

又称一般条款。

指适用于买卖双方所达成的所有交易的具有共性的交易条件。国际贸易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非常重视一般交易条件的订立。

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均争取将自己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主动送交对方,以此作为交易磋商的基础。经双方同意后,这些条件即作为以后交易中发盘和接受的基本内容,除非一方对其中所列条件要求更改,否则毋需逐笔逐项进行磋商。一旦交易达成,这些条件即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日后的交易中,双方还可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其中需要调整的条件再行议定。

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并无定则,凡属交易条件中共性的部分均可列入其中。因此,一般交易条件中往往也包含某些主要交易条件的内容,如品质条件中关于品质公差和机动幅度的规定;数量条件中关于溢短装的规定;装运条件中关于装运或交货时间、允许分批转船的规定以及对提供单据的种类、份数的规定。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一般交易条件除涉及以上内容外,通常还包括以下几方面事项:(1)有关适用于双方达成的所有交易的规定;(2)有关卖方的货物的品质、数量、用途、适销性、工业产权等事项的保证规定以及担保物权的规定;(3)有关合同成立后增加的费用、捐税由何方负担的规定;(4)有关保险人及适用的保险条款的规定;(5)有关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6)有关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合同条款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此外,国外卖方还常常将有关“未收到应收款项前,卖方持有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的类似规定,一并订入一般交易条件,以维护卖方的合法权益。一般交易条件,既可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印就于合同的背面;又可随附于定单(订单)、商品目录、商品说明书、样本之中,或作为发盘条件的组成部分,或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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