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放行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1页(193字)

我国商检法规定,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出口商品,需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签发检验证书或检验放行单后,海关方可凭以验放。对于列入“种类表”,但销售合同或信用证中未规定需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经检验合格后,签发与检验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检验放行单”,作为海关凭以放行的检验凭证

上一篇:重新检验 下一篇:催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