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1页(1019字)
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之一。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从理论上讲,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工作疏忽、电文传递有误、进口方有意加列新要求等,往往会出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如果受益人(出口方)对此未提出修改,银行即按信用证条款行事。因此,出口方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应根据销售合同并参照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仔细对来证进行审核,发现不妥之处,及时提请进口方予以修改,以维护自身利益。
在我国,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银行侧重于政治性、政策性和信用证真实性的审核,如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如何,印鉴、密押是否相符,索汇路线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支付协定,以及是否需要加具保兑或由偿付行确认偿付,一旦发现问题即在向出口企业转交国外来证时予以说明。出口企业则侧重于对信用证条款的审核。对国外直接开来的信用证,出口企业应送交当地银行进行审核,经银行认可后,再进行信用证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出口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对通知行的说明应给予足够重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对来证种类及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
应注意信用证上是否注明“可撤销”字样,以判明信用证的类别。同时应注意,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文句中如加列了限制或保留条件,应提请修改。
(3)对来证中主要交易条件的审核。来证中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值、包装、装运期、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分批装运以及保险险别、金额等内容应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
同时还应注意证中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如数量与单价乘积是否等于总值。
(4)对来证交单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的审核。来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利货物装运后有足够的时间制单结汇。议付到期地点应规定在我国境内。
如来证规定在国外到期,最好提请修改,否则,须留出单据寄达议付地的邮程时间,提前交单,以防逾期。(5)对来证要求随附单据的规定的审核。
应注意来证对随附单据有无特殊要求,是否违反我国规定,如发现不能接受时,必须提请修改。(6)来证有无遗漏或加列特殊条款。如来证中指定由某船公司的船承运或指定在某港口转船,如果出口企业不能做到,应提请修改。另外,出口企业还应特别注意来证边缘及空白处所列文句,这些文句常常是信用证印就条款的补充、修改或保留,一旦漏审,很可能给出口方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