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3页(490字)

货物装妥完毕后,出口方在约定时间按约定方式向进口方发出的货物业已装妥的通知。

其内容主要包括:船名、装船日期、合同号、起运港和目的港、品名、实装数量、金额、唛头等。出口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目的是使进口方尽早得知货物装运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以便及时转售或准备接货并在必要时办理保险。

尤其在进口方负责投保货运险的情况下,装船通知更具特殊意义。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法律,在CFR条件下,如果出口方未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进口方漏保或未及时投保,则出口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在FOB条件下,进口方为促使出口方发出装船通知,以利办理货运保险,甚至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装运通知副本为出口方议付货款的不可缺少的凭证。在CIF条件下,出口方虽已在出口地投保了货运险,但考虑到进口方转售货物或加保的需要,仍应在装船后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为明确交易双方责任,促使双方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在我国出口合同中,无论采用CFR、FOB或CIF均规定装船通知条款,具体列明双方发出交、接货物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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