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6页(314字)

出口单位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出口商品销售后所得外汇按外汇牌价售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除采取预付货款支付方式外,出口方通常在履行交货义务后,备妥符合规定的各种单证,按约定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收取货款。如系托收方式,出口方将单据交由托收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如系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如未规定交单期,则应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并以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为限,将单据交由议付银行转交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审核单证无误后,即应按规定付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国出口结汇主要采用三种方式,即出口押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参见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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