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船或订舱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8页(379字)

以FOB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应由进口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

如进口方本身没有船舶,则应负责租船或订舱。租船订舱工作通常是进口方在收到出口货物备妥通知后,根据货运数量和航运市场情况,直接向船东租船或向班轮公司订舱,或委托运输代理承办租船订舱手续。当收到船舶或舱位已安排妥当的通知后,进口方应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将船名、船舶国籍、拟到达日期、到达港口、拟装载重量(数量)、船舶吃水深度等以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出口方,以便出口方作好装船准备,使船货紧密衔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如果承运船舶在规定期限内抵达装运港并已及时向出口方发出派船通知,却因出口方未作好装船准备致使承运船舶在港待装,出口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出口方已在规定期限备妥货物,而承运船舶却未如期抵达,则货物等待装船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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