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信用证易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2页(752字)
在直接易货方式下产生的一种变通做法。
直接易货又称为一般易货。它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各自的需要,交换价值相等或相近的商品。如果交易双方所供货值相等,则没有货币交付;如果允许双方所交货值有差额,该差额可用货币支付或以提交货物来抵付。交易双方可以用货币表示其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也可以不用。如果用,则价格的作用仅在于比较所交换货物的价值。这种直接易货是最普通的、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
国际贸易中相邻国家之间所进行的边境贸易,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这种形式进行的。在这种形式下进行的交易,往往要求进、出口同时成交,这对于需要运输来运送货物的交易方来说,通常是很难做到的。于是在实际业务中,就产生了一些变通的做法,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贸易。
在采用对开信用证易货时,交易双方签订彼此承诺在一定时期购买对方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货物的换货合同,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一致或基本一致,货款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都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交货时间不同,双方开立的信用证也就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一方为了确保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一般都在信用证中规定该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对方必须按规定开来一定金额的回头证经受益人表示接受时,才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此控制对方。
通过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双方进行的仍然是以货换货的交易,而非现汇交易。先出口的一方出口后并得不到信用证中以一定货币表示的货款,而只是取得对方承诺供应的双方约定好的货物作为补偿,然后自己使用这些货物或再进行转售。因此,先出口方往往要求对方银行出具后出口方按期履约的担保,以保证其经济利润的按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