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3页(1020字)
又称平行贸易(Parallel Trade)或互惠贸易(Reciprocal Trade)。
在我国,还有人把Counter Purchase译成“反向购买”。它是当前对销贸易中的主要方式。
顾名思义,所谓互购,即为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在这种方式下,交易双方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由先进口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如机器、设备等),并由先出口国(通常为发达国家)在此合同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例如12个月)买回头货;之后,双方还需签订一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商定的回头货。回头货不是该项设备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它产品,即间接产品或无关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这也是互购贸易方式与产品回购贸易的主要区别。
尽管都是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但互购贸易还是根本有别于易货贸易。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换。互购贸易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互购中所涉及的两笔交易都用现汇支付,一般是通过信用证即期付款或付款交单来进行,有时也可采用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这种支付方式与一般交易的不同之处只是在于,先出口的一方在第一份合同中做出回购对方货物的承诺,从而将先后两笔不一定等值的现汇交易结合在一起。
由于上述特点,互购贸易对于先出口方来说,无论从资金周转还是随后的谈判地位来衡量,都是比较有利的。除非是接受远期信用证,否则先出口方不仅不存在垫付资金的问题,而且还可在收到出口货款至支付进口回头货款额的这段时间里,利用对方的资金。
对于先进口国来说,进行互购贸易有助于带动本国商品的出口,但在资金方面,他不但得不到任何好处,而且要先付出一笔资金。此外,由于回购是先出口方对今后所做的承诺,这种承诺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又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承诺,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今后的交易带来一定的不可稳定性,先进口方面临着这一承诺得不到履行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西方发达国家挟其技术上的优势,往往作为先出口方而处于较有利的地位,因此,它们比较愿意采用互购贸易的做法。一笔互购交易有时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照目前国际上的做法,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先出口方的回购义务和先进口方的供货义务可分别改由其他第三方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