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不正当竞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1页(678字)

不正当竞争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商品或其工商业活动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进行虚假的陈述,使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以达到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不正当的竞争完全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属工商业领域中一种非法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给对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立法措施,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受不正当竞争损害的企业给予有效的保护。受害者可以依法制止所受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要求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非法谋利的一方赔偿损失。制止不正当竞争虽然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但与工业产权的其他类型不同,它不是一种专用权,任何人只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予以制止,可见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是对其他工业产权立法的一种补充,当其他工业产权立法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起到辅助保护作用。《保扩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了明确规定,公约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惯例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对于下列各项更应明确予以禁止:(1)不论依什么方法,在性质上对竞争者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行为;(2)在商业经营中,在性质上损害竞争者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假陈述;(3)在商业经营中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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