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丧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5页(566字)

专利权失去效力。

专利权丧失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利权产生以后终止或中止;另一种是已批准的专利权被视为从未授予过或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终止或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期满。

由于法定的保护期限屈满,不再享有法律保护。(2)专利权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年费,专利局视其为不愿维持专利权的有效,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消灭。

(3)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声明放弃专利权,以书面表示放弃之日起专利中止,不过声明放弃前,如已与他人签订许可合同,应当征求被许可方意见,同意后,方可放弃。(4)专利权无人继承。当专利权人死亡而又无人继承时,专利权自专利权人死亡之日起中止。

专利权终止或中止,专利局均应将有关事项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以便有关人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况。

专利权丧失还可能因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而中止,例如,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复审委员会将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如果宣告无效请求成立,复审委员会将作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并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换言之,“无效”的效力要追溯到专利权授予之日,即视该专利权为未曾授予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