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9页(647字)

专利局根据其他单位要求或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对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者,依法强制实施专利权人的权利。

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对技术的垄断,促进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专利技术更好地为人类的进步服务。《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1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细则中还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专利局可以给予强制许可。”不过,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专利局接到有关请求强制许可文件后,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付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并不影响专利局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要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并且强制许可实施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需要。决定作出后将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施强制许可的一方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协议,并规定专利使用费,如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使用费由专利局裁定,专利局收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

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有义务在专利权批准后的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批准国家施其专利发明,专利权人不按规定实施其专利发明时,可以对其实行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新技术的应用,影响国家技术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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