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2页(675字)

又称服务标记。

指服务业者,如交通、通讯、银行、保险、商业等行业的经营人为表明其服务的质量和特点,而使用的一种特点标记。服务商标的形态一般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结合构成,人的视觉能够看得见的平面标志。

有些国家也包括由音响构成的音响标志,如广播电视中播放的广告短语、节目主题音乐、开始曲等。服务商标可以用于一个企业的全部服务项目,也可以用于一个企业的某种服务项目。

因此,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拥有多种服务商标,分别表现其各项服务的特点。服务商标的广泛使用是服务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激烈的竞争中,人们越来认识到服务商标的重要性,它不但区别同行业各项服务和来源,而且区别各项服务的质量,并且为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广告宣传,通过直接向需要服务的人提供优良服务,给人们以深刻印象,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

由于服务商标广泛使用,世界各国十分重视服务商标的保护,美国1946年首先在商标法中作了保护服务商标的规定,其后,各国纷纷效仿,形成了服务商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的制度。中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没有保护服务商标的规定,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标记亦越来越重要,参照国际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办法,199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将服务商标作为保护的对象。

但目前还有些国家未对服务商标予以法律保护,不过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如作为商品商标、作为厂商名称、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版权法等法律获得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也规定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

规定公约成员国应承诺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但未强制性规定通过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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