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名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4页(746字)

用于标明产品是某个地区生产、制造、加工地区的地理名称,如中国(瓷器)、法国(香水)等。

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包括国家、地区、行政区的名称和历史地名;(2)必须用于该地区特定的产品上,这种产品的质量、特性必须完全或主要由于该地区的环境(自然因素、人的因素或两者结合所形成的;(3)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者必须是该地区内的个人或企业。由此可见,原产地名称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与地理环境紧密联系的特殊质量、特殊性质的产品。原产地名称是一种地理识别标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产品地理来源的确切信息,而且也间接地提供了有关产品的质量、特点等情况,是指导消费者购买的一种重要手段。

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特点:(1)原产地名称的权利是一种广义的专用权,它不属于某个个人或企业,它属于该地区符合生产条件的全体生产和经营者集体享有、共同使用,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个人或企业单独注册使用;(2)原产地名称只能用于依法核准的该地区内的一种或几种产品;(3)权利的有效性遵循地域原则,以一个国家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为限;(3)原产地名称不受时间限制;(4)原产地名称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于标明商品地理来源的名称本无经济上的价值,但由于标明地理来源对该地区企业的经济效益会产生直接影响,因而成为一种具有新价值的商品标记,具有财产性质。目前许多国家将其作为工业产权,给予法律承认并加以保护,如国际上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德里协定》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等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关规定。各个国家也依据民法、贸易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法对原产地名称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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