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异议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7页(325字)

又称混合原则。

指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是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取得商标权方式的折衷方式。根据这一原则,首先推定商标权属于首先进行注册的人,并予以公告,但要求商标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如英国为7年,美国为5年,西班牙为3年)任何人均可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人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则取消注册,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则商标权属于该商标首先注册的人。

这一原则加强了商标注册人权利的确定性,同时又适当保护了商标首先使用人的权利。

目前很多国家采用这一原则,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新西兰、斯里兰卡、奥地利、西班牙、科威特、叙利亚、巴基斯坦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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