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支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3页(932字)

国际技术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

指被许可方利用许可方技术开始生产之后,以经济目的使用或效果(产量、销售价、利润等)作为提成基础,按约定的提成比率,逐期连续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办法。提成一词最早起源于英国王室,当时如有人欲取得国王恩准,开发国内资源(如开矿、耕种土地等),必须将所获收益的一部分上交王室享用。在现代技术转让交易中,沿用了提成的概念,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和贸易术语。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主要是: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只规定提成的基础和提成的比例,不规定被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总额,只当被许可方开始生产或取得经济效果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提成基础和比例计算各期的使用费金额并支付给许可方,使用费的总额为合同有效期内各期支付的使用费之和。

由于这种方式以被许可方利用技术的效果为基础,与许可方获得使用费的多寡直接相联系,因此,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利用技术的风险,有利于许可方更积极主动地提供技术协助,甚至主动让被许可方利用其销售渠道。使用提成方式,首先应确定适当的提成基础。

提成基础通常有三种:(1)按产品的单位或数量,如按产品的件数、重量、力等,规定固定的金额,计算技术使用费,故又称为固定提成;(2)按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般是从总销价中扣除非引进技术所创造的价值部分,即净销价作为提成基础,乘以提成率,计算使用费金额;(3)按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后取得的利润为基础,乘以提成率,计算使用费。不过因利润的概念往往不易确定,因此,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其次,应确定提成率,提成率是按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利润分成方式,以许可方在被许可方所获新增价值为基础,换算得出的一个百分数。第三,是确定提成的期限,提成期限长短与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总量直接相关,提成期限长其支付的使用费总量越多,反之则相对较少,故从被许可方立场,提成期限越短越好。在实际业务中,提成期限与合同有效期相等的规定最多,个别情况下,如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取得效益所需时日较长,亦有时规定提成从签订合同后一两年之后开始,这样提成期限即短于合同有效期。提成期限很少有长于合同有效期的,因为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支付技术使用费是不合理的,一般国家法律或技术转让法规都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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