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5页(730字)
在许可合同签订之后,可能出现某些不宜继续维持合同有效的情况。
为了使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况发生时,能够有条理和公正地终止合同,作为最后一种补救手段,合同中一般订有合同终止条款,以避免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当然终止合同并非上策,而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在正常业务中,即使出现某些情况,使一方有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合同,一般也不轻易采取这种断然做法,通常总是力图依靠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或补救办法来处理,设法使另一方在合同终止以前,对造成终止合同的情事加以克服和补救。
终止合同的理由:由于许可方原因,被许可方要求终止合同,一般是因为:(1)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担保;(2)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情报或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3)出现了实质上足以改变合同基本技术的技术进步,即已有更先进的技术可以使合同产品的制造、工艺方法、效果发生变革;(4)第三者指控权利有效性的法律诉讼程序已经成立。由于被许可方原因,许可方提出终止合同一般是因为:(1)被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使用费;(2)未按合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技术情报泄露或未经许可方允许传输给无权接受的人;(3)未按合同规定开始生产、销售合同规定的产品。凡出现上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之前,应该通知对方并提出处理的建议,以便其有机会克服或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对技术情报的使用、费用的负担、损害赔偿、已生产出的产品的销售等作出安排。造成合同终止除当事人违约的主观原因外,还有因不可抗力或合同有效期届满终止的情况,这些均不产生任何责任。
但是,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已无效,其中有些条款,如争端的解决、法律适用、保密等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