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6页(787字)

又称选用协议或选购协议。

是在以专有技术为转让标的的条件,增加当事人双方对彼此的了解,对供方技术的了解,以促进达成交易的一种妥协步骤。因为供方在有确定把握达成交易之前,不愿过多地介绍专有技术的内容,担心失去专有技术的技术价值,而受方在不能较多地了解专有技术的状况和实际效能之前,也不愿冒然签订正式合同。

为了解除双方的各种疑虑,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通过签订试用协议的方式,相互加强了解,加强对所转让技术的考查,以使正式的许可合同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础上。

试用协议的条款主要包括:(1)试用权。

可分为独占试用权与非独占试用权。独占试用权条件下,供方在试用期内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试用协议,并且受方有优先选购权和优先取舍权。

如非独占试用协议,借方有权同时与几方签订试用协议,在与其中一方签订正式合同前,有义务通知试用方。(2)双方保证事项。受方保证:不把获得的技术内容用于试用之外的其他目的、承认供方对技术的所有权、保证技术情报的安全并承担保密义务。

供方保证:提供必要数量的技术情报、派遣双方同意的人员指导试用和示范该技术的操作。(3)保密。在谈判、试用协议有效期及协议终止后,双方均应对技术情报、协议的存在和彼此的业务情况严格保密,包括:保密措施、雇员书面保证、试用期届满时对所提供技术资料的处理等。

(4)支付。受方要支付给供方一定的费用,作为供方披露技术情报的补偿,应于试用协议生效后一次或分期支付,如试用后签订正式合同,该笔费用可从支付的使用费总额中扣除,如不签订正式合同,该笔费用不再退给受方。(5)选择的实行。受方应在试用协议有效期内,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如作出肯定选择,应及时通知供方并拟定正式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作出否定答复,应按试用协议规定,退回或销毁已提供的技术资料,并保证不再使用已了解到的技术和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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