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0页(910字)

国家科委于1987年6月25日颁布,是指导中国技术引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主要针对科委系统的技术引进工作特点,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概括了技术引进工作的含义和做法。该办法共包括8章和两个附件。第一章总则,阐明技术引进的宗旨、范围、重点和原则上不得引进的技术。其宗旨是为执行对外开放政策、提高中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独立研究开发能力、振兴经济、实现四化,组织好科委系统的技术引进工作。

其范围包括:(1)从国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等;(2)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科研单位提供咨询及其他的技术服务;(3)聘请外国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委托外国科研单位或公司培训人员;(4)随技术引进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样机;(5)由国外提供的各种科技援助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技术引进的重点是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政府间科技合作以及促进地方经济振兴等具有示范、应用意义的项目所需的关键技术及所随带的设备。

下列技术原则上不得引进:国内已掌握的技术关键、可以生产供应产品,或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基本满足要求的;已引进技术并已消化吸收的;国内配套条件不落实,或与国内资源不相适应的;产品在国内外近期无市场需求的;匹配资金不落实的;消化吸收单位不落实的。第二章计划管理,凡使用国家科委引进资金的项目,由国家科委审定、综合平衡、归口管理。第三章技术引进的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委托对外经营公司对外进行商务工作和报经贸部审批引进合同。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要分别列入国家、部门和引进单位的消化吸收计划,与国内科研、开发相结合,加强横向经济技术联系,组成科研、制造、使用三结合的消化吸收联合体,共同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第六章项目的执行、验收和总结,技术引进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验收总结应及时上报国家科委,投产后要将已获得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写出书面总结。

第七章技术引进减免税。第八章附则。附录一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附录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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