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3页(768字)
1970年5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外交会议上缔结,在《巴黎公约》原则的指导下产生的一个国际专利申请公约。
它完全是程序性的,只对专利申请案的受理及审查程序作出国际性统一规定,不涉及专利的批准问题。缔结该条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专利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审查机关的重复劳动,简化一项发明在多国申请时的申请手续,减少费用,加快科技情报的国际交流,为专利保护国际化创造条件。《专利合作条例》共分为8章,主要核心内容体现在第1-3章,规定成员国必须执行的共同性规则。
第4章关于技术情报服务与技术援助的规定。
第5章行政条文,如成员国大会、执委会、国际局及财务方面的规定。第6章关于条约解释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第7章关于修订条约的方式。第8章关于参加条约的程序及条约的生效。
《专利合作条约》的特点:(1)大大简化了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范围内申请专利的手续,使原来在各国分别重复履行的复杂申请程序,通过提交一份格式相同的申请材料一次完成。(2)减轻了条约各成员国专利部门的重复劳动,如向不同国家提交一项发明的专利申请,各有关国家专利部门都要分别进行检索,现在国际检索局统一检索,检索结果经复制后分送各指定国,避免了重复劳动。(3)对成员国本国专利局缺乏审查能力的,可借助国际初审局的力量,写出初审报告,再转送有关国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4)延长了申请人的优先权期限,按《巴黎公约》规定,优先权期限从申请人取得优先权之日算起为12个月,而《专利合作条约》为20个月,这样优先权期限就多8个月,使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指定保护自己专利权的国家。
(5)条约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加速了科技情报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有利于人们了解最新科技动态,改进研究工作。由于条约的上述特点,中国政府已决定加入该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