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保障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18页(353字)

发展中国家强调指出,多边范围内的任何保障条款应该使它们能够采取保障行动,不仅是为了国际收支的原因,而且还可以应付拥有权集中化、市场支配和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因为在最初谈判市场进入条件时完全没有预见到产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

这一条款还应该使得能够建立服务部门、保护新生工业和纠正结构性问题。《服贸总协定》中关于紧急保障措施的第10条规定应按照不歧视的原则就保障条款进行谈判,而这种谈判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生效后三年内产生效果。尽管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三年的期限,但在谈判的结果生效之前的阶段里,任何成员在一年以后都可以修改或撤销其减让条件,只要它说明理由,修改或撤销无法等待三年的时间。这一条中没有规定必须作出这种修改或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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