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第2条免责的附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19页(326字)

《服务贸易总协定》载有一项有关第2条免责的附件,具体说明了一个成员国在该协定生效时免除第2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的条件。

由于最惠国待遇第2条第2款规定了有寻求免责的无限可能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适用范围会受到破坏。对可能任意提出免责的限制是,附件只涉及现行措施,尽管所列某些免责事项是将未来措施草拟成现行措施。第2款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适用的任何新免责事项将在该协定第9条第3款(做出决定)中做出决定。第3款关系到放弃权利,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可决定放弃使一个成员国承担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义务,但此决定应由四分之三成员国批准……会议或总理事会应该每年对放弃权利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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