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状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7页(332字)

这种制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因在其掌管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对托运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应以具体运输区段的原有规定为准,因而网状责任制也称为分段责任制。

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公路区段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航空运输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不适用上述国际法时,则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办理。赔偿限额也是分别按各区段的有管辖权的法规规定赔付。

对不明区段的隐蔽损失,或作为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办理,或按双方在联运合同中约定的原则办理。这种责任制仍然是目前最为普遍使用的责任类型。它看似承托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更接近公平、确切,但给具体的索赔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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