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8页(1018字)

一种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一项专用资金。

它实质上是为了维持社会再生产过程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的一种特定用途的资金。它是通过法定的或合同的方式,由各经济单位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缴纳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

保险基金是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起来的。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几乎没有剩余,无法建立保险基金。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逐渐增多,人们才有可能建立起以分散危险、实行经济补偿为职能的保险基金,以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广义的保险基金有三种形式,即国家财政在预算中提留的后备基金;各个经济单位自留的,用于预防不测的后备基金:由保险人筹集的专业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中提留的后备基金,是国家财政预算中特别设置的一种货币(或实物)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紧急事故、地区性重大救灾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需要。我国的财政后备基金由国家预算总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年终结余三部分组成,它是通过税收等非保险的手段筹集的,不能随便动用。

由各经济单位自留的后备基金,是为了解决物资财产遭受损失后进行自我补偿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一般体现为物资后备。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只依靠自留形式筹集到一笔足以应付所有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后备基金,不大容易办到。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具有不确定性,各个经济单位的自留保险基金毕竟有限,一旦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很难得到充分的补偿。

由保险人筹集的专用保险基金,是指向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收取保险费而筹集起来的保险基金,它独立于国家财政预算之外,专门用来补偿被保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因被保险人遭受伤亡与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受其抚养者的保险基金。这是具有普遍性的、比较经济与合理的解决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建立这种形式的保险基金,基础必须牢固,来源必须广泛,确保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履行其补偿或给付责任。狭义的保险基金就是指这种专用基金。狭义的保险基金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相比,有以下四个特点:(1)它是用经济方法形成的独立的专用基金;(2)它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具有规范性;(3)保险基金具有长期积累性,且是货币形态;(4)保险基金是分散积聚,集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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