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货抵押借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9页(752字)
公元前7世纪,古希腊商人和金融家发明了船货抵押借款。
船主或货主在出海之前,可以用船舶或船上货物作为抵押,到交易所向债主借款。由于航海在当时是一种很大的冒险活动,所以这种借款通常规定,若船舶、货物遭到海难,视其损失程度,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需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由于债主承担了船舶航行的巨大风险,因而船货抵押借款的利息大大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当时一般借款的法定利息为6%,而这种抵押借款的利息则高达12%。
其中超出正常利息的部分,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借款相当于预先支付的赔款,借据相当于保险单,船舶、货物相当于保险标的。11至12世纪意大利和拜占庭人沿用希腊时代的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方式来进行海上保险。
遇到海难,造成船货损失时,贷款者只能分文不获。如果商船盈利归来时,贷款者便可收回贷款,并可享有一笔可观的红利,作为其承担风险的报酬。
贷款红利最低15%,最高可达40%。
这种作法带有很大的投机性。
公元1230年,教皇格里戈里九世终于颁布禁令,以杜绝高利贷为名取缔了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伦巴第商人为绕过教皇的禁令,同时确保海上贸易在低风险下进行,采取了“虚假借款”的方式,也称之为冒险借款。
在航海之前,由资本所有人(保险商),以借款人的地位向贸易商(被保险人)虚假地借一笔款项,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资本所有人不再偿还借款;反之,如果船舶和货物中途沉没或损毁,资本所有人就要偿还所谓的借款(相当于保险赔款)。作为代价,贸易商需事先支付一笔危险负担费(相当于保险费)。冒险借款不再是投机性地掺入运输货物的高额利润的分红,而是具有了事先收取保险费的现代意味的海上保险。
因此有人认为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