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4页(937字)

主要承保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具有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的制造商、销售或修理商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缴付一定的保险费,即可把这种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同各国产品责任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不同的产品责任制度下,制造商、销售商等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同,保险人在承保后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相同。

目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大致可分为两个体系:一个是美国所实行的严格责任制;另一个是西欧、日本等国所实行的疏忽责任制。

按照美国的严格责任制,消费者如因使用某项产品遭受损害,即使未能证明制造商或销售商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失,制造商或销售商也要负赔偿责任,而且不能援用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来推卸其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而按西欧、日本等国所实行的疏忽责任制,产品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法律控告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但必须举出以下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此项缺陷造成了对他的伤害;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疏忽所致。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发生事故给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产品责任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二是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抗辩费用以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付。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期满可以续保。

保险公司对产品责任项下承担的产品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不论该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索赔时效可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索赔时效为准,一般为3年。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提出,经保险公司同意后载于保单内。

通常规定两种限额,即每次事故的限额和保单累计限额。前者是指对每一次产品责任事故的最高赔付金额,后者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累计的最高赔付金额。以上每项限额还可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限额。保险公司负责的诉讼、抗辩费用,在限额以外赔付,不受限额的限制。双方根据具体需求商定并在保险单列明承保地区范围,保险公司仅对承保地区范围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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