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赔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8页(1084字)
又称保障与赔偿保险,简称“保赔保险”。
其前身是船舶保险,主要承保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费用和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赔保险一般都是承保船舶保险承保责任范围之外的风险,主要包括:船舶保险负责的碰撞责任以外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法律责任、契约责任、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油污损失和清除费用、船员遣返费用、各种罚金、法律费用等。在国际保险市场,保赔保险大多是由船东之间的互保组织“保障与赔偿协会”负责。
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通常简称为“保赔协会”或“保赔俱乐部”。
参加“保赔协会”的成员既是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世界上有20多个大中型船东保赔协会,其中国际性的有16家。1977年以前,我国一直使用外国保赔协会条款办理承保,从1978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自己制订的保障与赔偿条款。我国保赔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人身伤亡和疾病;(2)遣返、派遣及其费用;(3)碰撞及污染责任;(4)由于保险船舶过失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非碰撞责任造成其它船舶和船上财产或货物的损失;(5)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保险船舶按照拖带合同在被拖带时所引起的损失;(6)根据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证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疾病或任何货物或财产的损失;(7)为保险船舶残体或障碍物建立标灯或标志和清除这种残体或障碍物所需的费用,此项费用必须是船东的法律责任,保赔协会才予赔付;(8)由于发生疾病对保险船舶或船上人员进行消毒所引起的检疫费用或其他费用;(9)当被保险人和由其代负法律责任的人作为海运承运人,由于违反其应尽义务而造成货物或其它财产损失和费用;(10)由于保险船舶违反运输合同而不能向货方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11)由于保险船舶的分摊价值高于保险价值而不能在船舶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12)由于保险船舶短卸、多卸、违反海关章程或船长、船员过失或疏忽行为所引起的罚款;(13)保险船舶由于进行海事调查和被政府、港口、有关当局扣留所引起的费用;(14)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施救费用及特殊费用。
我国保赔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不予负责:(1)保险船舶包括家具、船上装饰、器具、储备、燃料、器材设备等损失;(2)保险船舶的延期停泊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3)取消船舶租约所引起的费用;(4)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5)普通船舶保险单的保险责任;(6)普通船舶保险单战争险条款承保的和除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