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2页(418字)

保险理赔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应否获得保险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近因就是造成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的最近原因。只有在损失发生中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才与损失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而时间上的远近则不一定具有这种关系。当造成风险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直接由于承保的责任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于承保责任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除本保险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直接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上一篇:限额责任 下一篇:海上保险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