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0页(246字)

亦称“商业全损”。

根据我国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海商法的规定,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虽然尚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程度,但(1)估计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2)如为船舶,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3)如为货物,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如果被保险人想要获得全损赔偿,他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参阅“委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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