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1页(790字)
在航程中如果发生了共同海损行为,处于风险中的各方,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获救,免遭损失,他们应按比例对共同海损牺牲、损失和费用负分摊补偿的责任,共同海损中三个主要的分摊利益关系方是:船舶、货物和运费。
从广义上说,受益各方在航程终止港,即该航次的目的港按他们各自的净值分摊补偿责任,习惯称这些净值为分摊价值,并把偿付给遭受共同海损损失一方的必要金额称为补偿金额,但任何补偿金额本身,都必须参加损失的分摊。否则就形成了作出共同海损牺牲和损失的一方,只获得足额补偿,而不负担分摊损失的情况,违反了共同海损理算绝对公平的原则。在共同海损行为中获救的财产(通常为船舶、货物和运费),需根据其获救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并应加上在共同海损内受到补偿的数额。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应以航程终止时船舶、货物和到付运费的实际净值为基础,对船舶的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当地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船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对货物的分摊价值,应以货物抵达航程终止港时的完好状态或受损状态的市价参加分摊,并减去提货时应付的运费、卸货费、关税,以及其他费用,加上共同海损中的任何补偿数额。所谓货物在终止港时的完好状态的市价,习惯上均以该货物的CIF价值作为计算基础。如果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出售,则按出售净得的数额,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参加分摊;对运费的分摊价值,应以处于危险中的应收毛运费,减去从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起为赚取运费所应支付的开支。如经过计算,运费的分摊值小于该项尚未完成航程所需支付的各项营运费用的总数,则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可以不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当船舶按租船合同空放时,其相应的租金,也应计算为分摊值。
但是,如果船舶载货航行,其下一航次已经出租,则下一航次的租金无须计算分摊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