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6页(694字)
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由这些灾害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被保险人伤亡,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保险条款中规定除外责任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中所列的各项致损原因,一般是非意外的、非偶然的或比较特殊的风险。保险中确定除外责任通常考虑以下因素:从保险技术的要求出发,一些发生概率与损失程度难以预测的灾害事故,发生损失后涉及范围很广,损失金额十分巨大的灾害事故应列为保险除外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伤亡,因违反了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列为保险除外责任。
各类保险合同共同列明的除外责任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原子辐射的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关于除外责任有如下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和由于包装不善等所造成货物的损坏或灭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因被保险人的需求不尽一致和客观情况不同,所以除外责任的规定不必完全相同。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议,将除外责任中的一部分作为特约责任,列入责任条款,如战争保险等。在保险合同中正确确定除外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将有助于保险双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