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8页(872字)
海洋运输货物险的一种特殊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
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主要是负责赔偿海洋运输货物因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险的责任范围是: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损失;以及战争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该险的保险期限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该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如果货物需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是否在该中途港卸下或原船等待转运,保险责任都在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待货物装上续运的海轮时才恢复有效。如果被保险货物的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点即视为本保险的目的地而终止责任。
如需再运经原目的地或其他地方,被保险人必须在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则自货物装上续运的海轮或驳船开始,保险人仍继续负责。如运输发生绕航,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力变更航线,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变化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仍继续负责。本保险对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命令受扣押、拘留所引起的承保航程丧失和挫折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国际市场上一般都规定有战争注销条款,我国参照国际习惯作法,也相应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相互有权在本保险生效前向对方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战争险还可以加保战争附加费用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