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8页(806字)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
现行的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该险的责任范围,除了负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外,还负责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免赔率部分的损失,以及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该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也采取“仓至仓”条款办理,即,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岸上油库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期限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后满15天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货物保险基本相同,但对于被保险桐沺的自然损耗,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后,保险人仍予负责。由于桐油是易受污染和变质的商品,因此,在接受承保时必须严格检验。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启运时必须做到:(1)装载散装桐油的油舱必须清洁,要经商品检验局检验,并出具船舱合格证书。(2)被保险的散装桐油装船后,其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出具详细检验证明。(3)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格证书。如果被保险人不按以上各条规定办理,保险人就不负责所运桐油品质上的损失。在处理赔款上,本保险有下列特别规定:(1)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以确定损失数额。(2)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的差额赔付。
(3)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需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4)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桐油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高不超过两年。